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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分类与清关要求及检验检测机构
发布时间:2024-01-25        浏览次数:35        返回列表

什么是危险品?

危险品是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统称。危险品是一种不规范的俗称,往往用来指代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
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表述: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有什么区别
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之间二者是交叉关系,所依据的分类体系不同。




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简称危化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燃烧、助燃等性质,对、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燃烧、助燃等性质,对、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以《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判定标准,《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分类,《目录》采纳了2013年发布的《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 30000)系列国家标准,该系列标准的技术内容与《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四修订版)》(GHS)基本一致。


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原则,危险特性分为物理危害、健康危害、环境危害3大类、29项,符合任意一项危险特性的产品,即为危险化学品。







按照《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要求,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现行版《危险化学品目录》为2015年发布。




什么是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具有、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我国危险货物的确认原则主要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和《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这两个国家标准由交通运输部提出并组织修订发布,技术内容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基本一致。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






什么是危险货物包装
危险货物包装是指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


按照种类,容量不超过450L,净重不大于400KG的包装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大型容器(大包装)等,另外还包括喷雾罐和小型气体容器,便携式罐体和多元气体容器等。


按照危险程度,对第1类、第2类、第7类、第5类的5.2项、第6类的6.2项以及第4类的4.1项自反应物质以外的其他各类危险货物,可划分为I类、II类、III类三个包装类别:




如何快速辨别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
①根据品名、CAS号,直接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② 根据安全数据单,收集货物别名、闭杯闪点或者结合GHS分类,判定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
③ 根据安全数据单第十四部分运输信息中联合国UN编号,判定是否属于危险货物;
④ 根据货物外包装是否加贴运输标签(危险化学品象形图与危险货物运输标签的显著差异,见图2、图3),判定是否属于危险货物;
⑤ 根据危险特性分类鉴定报告或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判定货物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或危险货物。






我们总部实验室是国家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可以为进出口企业对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出具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海运、空运、公路、铁路)报告、编写或审核中文MSDS、编写或者审核危险公示标签。有企业需要出以上报告,可以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邹工

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分类与清关要求及检验检测机构









129号公告与原质检总局2012年30号公告有何区别?
◆一是更新了履行法定职责的主体名称;
◆ 二是对实施检验的危险化学品范围采用“《危险化学品目录》(版)”的表述;
◆ 三是对企业报关时应尽的申报义务作出更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 四是明确对符合相关规章豁免条件的可不提供性能结果单,使该公告要求更具有可操作性;
◆ 五是明确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的主体责任,更有利于安全生产;
◆ 六是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变化,技术规范、标准的主体增加了海关总署,同时也明确原质检总局且未被废止的技术规范、标准仍然适用;
◆ 七是检验内容和检验要求更聚焦国门安全把关;
◆ 八是对有关术语的表述进行调整,适用性更强。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要求是什么?
1.进出口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2)有关公约、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3)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4)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的技术规范、标准;
2.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内容包括:
(1)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对出口列入危规(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英文简称TDG)《危险货物一览表》的危险货物,按照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包装性能检验、使用鉴定。
4.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出口危险化学品,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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