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总部实验室可以承接危险化学品鉴别及货物运输条件鉴定自愿委托检验,可出具以下检验证书:
1.危险货物鉴定
2.危险化学品鉴定
3.编制安全数据单
4.编制危险公示标签
5.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海运/空运/铁路/公路)
6.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证书
一、项目概要
二、委托申请的报验流程
请委托方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明确自身委托检验需求,按需申请检验证书。
三、需提交的资料
1.检验申请单——委托检验业务申请单(附件1)
2.申请人对其货物的成分声明(附件2)
3.中文安全数据单(SDS):纸质版和电子版(参考附件5)
4.货物的内外包装中文危险信息公示标签:纸质版和电子版(参考附件4)
5.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自愿委托声明(附件3)
7.如需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危险公示标签,需额外填写“编制申请”(参考附件7、附件8)
8.如需申请有限数量证书,需额外填写货物包装情况声明(参考附件9)
注意:
(1)上述资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2)《委托检验业务申请单》中,申报品名及“样品标识”为证书与现场货物匹配的标记,为必填项。联系、邮箱,应填能有效沟通人员的手机号码和邮箱地址。
(3)《成分声明》应明确列明成分名称、CAS号及百分比,三者均为必填项,原则上需与安全数据单SDS第三部分成分信息相同;如有保密组分请备注。由于企业申报的组分信息将会出具在证书上,报验前请务必核对清楚组分信息。
(4)中文安全数据单和中文危险信息公示标签需提交一式二份,其余资料为一式一份。
四、送检样品数量及其管理
1.送检样品为固体,需100克(如该样品需做自热试验的,需样1kg);
2.送检样品为液体,需150毫升(如需做金属腐蚀的样品另行通知,需样2L);
3.送检样品为气雾罐或烟雾剂,需2~3罐未开启过的全新样品;
4.不确定送检样品的数量或特别贵重样品时可先与我们联系;
5.送检样品包装(或瓶)上应标明样品名称及送检单位名称;
6.为了便于核查,我中心对于来样均需保留,如贵重或特殊的样品需退还的,请在申请单备注栏上说明“退样”。
五、附件
附件1 委托检验业务申请单
附件2 成分声明
附件3 自愿委托声明
附件4 危险公示标签样本
附件5 中文安全数据单要求
附件7 编制SDS的申请资料
附件8 编制GHS安全标签的申请资料
附件9 有限数量证书 货物包装情况声明
(需要word文档申请资料请与业务员联系)
需要办理化工产品出口,要做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货运运输条件鉴定书(海运报告、空运报告、公路报告、铁路报告)、编写/审核中文MSDS(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审核化工产品危险公示标签的企业,可以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邹工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未按照规定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对委托人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未报检的法律责任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必须申请性能鉴定,出口危险货物生产企业必须申请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违反规定的,可能被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义务】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法律责任】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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