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技术中心锂电池出口如何申请UN38.3鉴定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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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技术中心锂电池出口如何申请UN38.3鉴定检测机构
详细信息 锂电池因其体积小、重量低的特点,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大到电动车、小到手机手表都少不了它。但因为锂电池具有易燃特性,属于危险货物,在货物运输时需要特别留意。我们了解一下海关对出口锂电池的监管要求。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根据危险特性和监管要求为各种危险货物分配了不同的联合国编号(UN编号),锂电池根据不同情况分为3大类5个UN编号: 1.单独运输的锂电池 可分为锂金属电池和锂离子电池两类,分别对应联合国编号UN3090和UN3480。 2.装在设备中的锂电池 同样根据锂金属电池和锂离子电池两类,分别对应联合国编号UN3091和UN3481。 3.锂电池驱动的车辆或自推进装置 比如常见的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平衡车、电动轮椅等,对应联合国编号UN3171。 不同锂电池根据对应的联合国编号适用不同的危险货物监管条件。 上述、二类锂电池(即UN编号为3480、3481、3090、3091的锂电池)在交付运输前需通过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份38.3要求的系列测试。 UN38.3测试内容包括:高度模拟、高低温循环试验、振动试验、冲击试验、55℃外短路、撞击试验/挤压试验、过充电试验、强制放电试验等,以确保锂电池运输安全。 锂电池出口监管要求 规章要求 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ICAO-TI)等货运规章制度,锂电池属于第9类危险货物。 除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情况外,锂电池在运输过程中,应采用符合规章要求的危险货物包装。 我国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相关规定: 锂电池包装生产企业需向属地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检验合格后海关出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锂电池企业在出口前,需向能够提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包装生产企业采购相应的危险货物包装。锂电池包装完成后,向属地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鉴定合格后海关出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就是俗称的“危包证”。有“危包证”的出口锂电池包装,就是符合海关监管和规章要求的危险货物包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十七条 :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出口锂电池有哪些常见违规情况? 海关查验要点 锂电池在出口口岸,由口岸海关对属地海关签发的“危包证”进行验核,主要验核出口锂电池“危包证”信息是否与实货相符,包括包装类型、UN标记、锂电池标记、实际出口数量等。 常见违规情况 从常见违规情况看,主要问题为:在不满足豁免条件的情况下,未按要求申请“危包证”,在口岸查验环节无法提供相应“危包证”。此外,还有部分锂电池外包装上的锂电池标记被遮盖,或未按要求标示。 所有锂电池都需要“危包证”吗? 部分锂电池能豁免“危包证” 根据规章要求,有部分出口锂电池能豁免“危包证”要求,主要分为两大类: 1.属于UN3171的锂电池 即在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中的锂电池,可免于危险货物包装要求。 2.电池额定容量或锂含量小于某一特定值的锂电池 具体来说,对锂金属电池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超过1克,对于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组,合计锂含量不超过2克。 对锂离子电池,瓦特-小时的比率不超过20W·h,对于锂离子电池组,瓦特-小时的比率不超过100W·h。 上述电池在满足《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特殊规定188条中相应条款的基础上,可免于危险货物包装要求。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此种豁免情况仅豁免“危包证”,但锂电池外包装仍需标明瓦特-小时比率,并标有合适的锂电池标记 注:以上内容源自深圳海关12360仅供参考 供稿单位:商品检验处 法规处 我们总部实验室可以出具锂电池UN38.3测试报告、概要、MSDS、海运报告、陆运报告、空运报告、铅酸电池危包三项检测报告及运输报告。有电池出口的企业可以与我们联系了解相关的检验要求。 联系人:邹工 锂电池及其锂电产品检验监管主要依据有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海事组织《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民航组织《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以及《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SN/T0370.1-2009)(SN/T0370.2-2009)(SN/T0370.3-2012)等等。 例如《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要求出口锂电池必须通过UN38.3试验,并提供试验概要。每个电池和电池组都要装有安全排气装置,如果发生普通事故,它要有防止受力破损的设计;每个电池和电池组都要装有防止外部短路的有效装置;每个包含多个并联电池或电池系列的电池组,都要装有防止反向电流造成危险所需的有效装置(例如二极管、丝等);电池和电池组的制造企业必须建立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等等。 新规则特别为这三类电动车辆制定了包装导则P912: 车辆应固定在坚固坚硬的外包装中,该包装容器应由合适的材料制成,并且具有与包装容量及其设计相关的,具有足够的强度。包装应防止车辆在运输中被意外操作和启动。包装容器不必符合4.1.1.3的要求。车辆应被固定在包装中,以防止在运输中任何方向的改变,以及导致车辆的移动和电池的损坏。 包装运输的车辆可以将车辆上的某些部件(电池除外)从其框架上拆下运输。车辆的包装净重可以超过400公斤。 当车辆的单件净重等于或大于30 kg时,可以有三种方式: (a)可以装入板条箱或固定在托盘上; (b)可以不包装运输,条件是车辆能够在运输过程中保持直立,无需额外支撑,并且车辆为电池提供足够的保护,以免对电池造成损坏; (c)如果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有可能倾覆的(例如摩托车),则可以在装有防止倾覆的手段的集装箱内不加包装地运输,例如使用支架、框架或货架。 规定还重申,如果车辆被密封容器包装则需要粘贴9A号(Class 9)标签;但如果无法使用外包装的则可以不粘贴上述标签。 另外,对于钠离子电池供电的车辆,在电池已短路,电池中不含电能(电池的短路可以验证的),则不受规则的限制。 上述规则细化了电动车辆的分类,方便使用并且一目了然,更有针对性的对照应用和加以管理。这些规定不久之后将会被海事组织酌情导入新一版的(第42-24版)《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加以执行。 相关产品 相关检测机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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