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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问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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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1-25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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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五十四、关于产品标准代号的标示

应当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可以不标示年代号。产品标准可以是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

业标准。

标题可以采用但不限于这些形式:产品标准号、产品标准代号、产品标准编号、产品执行

标准号等。


五十五、关于致敏物质的标示

食品中的某些原料或成分,被特定人群食用后会诱发过敏反应,有效的预防手段之一就是

在食品标签中标示所含有或可能含有的食品致敏物质,以便提示有过敏史的消费者选择适合自

己的食品。本标准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列出了八类致敏物质,鼓励企业自愿标示以提示消费

者,有效履行社会责任。八类致敏物质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质,生产者也可自行选择是否标示。

具体标示形式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照以下自主选择。

致敏物质可以选择在配料表中用易识别的配料名称直接标示,如:牛奶、鸡蛋粉、大豆磷

脂等;也可以选择在邻近配料表的位置加以提示,如:“含有……”等;对于配料中不含某种

致敏物质,但同一车间或同一生产线上还生产含有该致敏物质的其他食品,使得致敏物质可能

被带入该食品的情况,则可在邻近配料表的位置使用“可能含有……”、“可能含有微

量……”、“本生产设备还加工含有……的食品”、“此生产线也加工含有……的食品”等方

式标示致敏物质信息。


五十六、关于包装物或包装容器*大表面积的计算

附录A给出了包装物或包装容器*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其中A.1和A.2分别规定了长方体

形和圆柱形*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是规则形状(体积)的计算方式。A.3给出了不规则形状

(体积)的计算方法。在计算包装物或包装容器*大表面面积时应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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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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